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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51号公布,住建部令第58号修正)第十四条第(八)项、第(九)项的工程消防技术性审查: 第(八)项:城市轨道交通、隧道工程,大型发电、变配电工程。 第(九)项:生产、储存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、仓库和专用车站、码头,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、供应站、调压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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